危廢處置管理難在哪兒?
危險廢物的危害:一、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二、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三、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危廢處置存在的問題:當前,工業企業危廢產生量大、種類多、成分復雜,存在危廢處理渠道不暢通、部分企業庫存壓力大、個別企業守法意識不強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危險廢物處置難管理。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的從業人員大多無正當職業,有的是當地農民工,采用改裝車輛裝載危險廢物,并運到人跡罕至、交通不變的地區傾倒或簡單掩埋,有的選擇在夜間企業聚集地進行偷排,有的趁夜晚無人時在路邊隨意傾倒。二是非法處置危廢案件難破獲。非法處置危廢的行為具有流動性強、排污隱蔽、作案時間短等特點,一些產廢企業將危廢通過暗管偷排,如果沒有群眾發現并及時舉報,執法部門很難發現相關線索。三是基層執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對于危險廢物名錄及其特征認知不足,導致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針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處理措施有限,往往需要交警、工商等部門配合處置,查處更需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配合。如何破解危廢處置難題:一般,重處罰。聯合司法部門打好組合拳,對主觀惡意傾倒危廢的企業和個人,在加大經濟處罰的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在危廢案件辦理中,對數量大且已列入《地方危險廢物名錄》、產廢單位環評中明確為危廢的情況,根據環評報告和批復、驗收意見、案件筆錄等快速鑒別并出具認定,作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處理。對已確認產廢單位,但環評中未明確為危廢的,按程序對涉案污染物取樣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檢測,檢測報告隨案一并移交公安機關。對不能確認產廢單位的,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開展危廢來源調查、犯罪嫌疑人控制、關鍵物證保全等工作。要通過強有力的手段,增強企業的責任和風險意識,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第二,勤排查。危廢日常監管中經常性做好7方面的排查,即排查產廢單位實際產生種類和數量與環評的相符性;排查危廢經營單位的次生危廢和再生產品實際流向與審批要求一致性;排查危廢重點監管源和經營單位對整改要求的落實,及其堆放及自建處置利用設施的規范性;排查關閉取締企業遺留危廢貯存處置的安全性;排查危廢舉報調查處理、落實整改到位的合規性;排查危廢標識標簽規范化,申報量、貯存量、轉移量,臺賬檔案的完整性;排查工業園區、重點工礦企業廢棄河道、廠房、坑塘等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堆存、填埋危險廢物等情況。第三,嚴把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中,特別注意危廢產生量和利用處置去向,嚴格把好環境準入關,逐家核清危險廢物產生量,科學分析預測危廢增長趨勢。同時,實施有獎舉報,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廣泛深入宣傳,使人們能夠深刻認識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