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名錄再次修訂,資源回收和協同處置共迎利好
《地方危險廢物名錄》于1998年首次印發實施,并于2008年由環境保護部同地方發展改革委共同修訂發布。2016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地方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對危廢名錄進行修訂,并發布《地方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 2016 年版《名錄》)。2016 年版《名錄》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更新:1. 增加完善名錄涵蓋危險廢棄物種類;2. 明確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棄物;3. 首次增加《危險廢棄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名錄》修訂主要為了減少危險廢棄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棄物環境管理效率,并提高對危險廢棄物的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進一步推動危險廢棄物管理。近幾年來,2016 年版《名錄》在實施過程中的不足也逐漸顯露出來,主要有以下幾點:1. 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2. 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3. 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本次修訂稿針對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問題,遵循問題導向、精確性以及連續性等原則,對《危廢名錄》進行動態修訂。
總體來看,本次修訂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修訂重申危險廢物管理過程管控的有效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本次修訂對2016 年版《名錄》第四條進行了修改,并刪除2016 年版《名錄》第六條及第八條,保證《名錄》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技術規范等的一致性。2.根據實際管理情況,重新明確《名錄》種危險廢物概念:本次修訂修改了2016年版《名錄》第七條有關術語的含義,依據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重新定義。3.根據實際管理情況,重新明確部分危廢種類的歸集:本次修訂新增 7 種危險廢物、刪減 7 種危險廢物、合并減少 8 種危險廢物。其中新增危廢種類主要來自生產工藝中原來忽視的產廢環節或環保污染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刪除危廢種類主要為已證明不具有危廢特性的固廢或存在條目重復的危廢種類;對危廢種類的合并主要考慮到部分危廢種類產廢過程類似,在《名錄》中合并可有效減少管理難度。4.鼓勵危廢協同處理:本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新增13 種危險廢物,其中“772-003-18”等危廢降為一般工業廢棄物,并可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燃煤電廠、生物發電廠進行協同焚燒處置和進入水煤漿氣化爐進行協同處置;“092-003-33”、“323-001-48”等種類危廢在處置環節滿足技術規范及控制標準的情況下,可運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方法進行協同處置。對危害性較小的危廢鼓勵進入協同處置,能有效運用協同處置能力,減少危廢處理廠負荷。
這一點對包含此類品種的綜合危廢處理廠的業務形成利空。5.鼓勵清潔生產和特定種類危廢資源回收利用:本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新增無機廢酸(HW34)、廢堿(HW35),在部分特定利用過程,如作為污水廠中和劑使用可進行豁免管理。廢酸廢堿在利用環節的豁免管理將促進產廢企業采用廠內的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來減少危廢出廠的處理處置成本,自行建造廢酸回用處理裝置也有法可依,這一點對持許可證廠外接納廢酸廢堿的危廢處理企業形成利空。6.鼓勵對環境危害較小的部分危廢管理環節進行豁免管理:本次修訂在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新增部分環境危害較小的危廢種類,在運輸工具滿足“三防”(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的要求下,不需辦理危險廢物運輸資質,對所涉及品種的危廢運輸成本的降低形成利好。本次修訂依據動態修訂原則,根據危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修訂明確危廢概念、種類歸集,并在修訂稿中鼓勵危廢協同處理以及資源回收利用。這些改變能有效增加危廢管理過程中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同時降低企業申請危廢經營許可證壓力以及管理壓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廢物運輸和處理處置成本,促進資源循環及清潔生產。
E20研究院分析認為,本次修訂除對部分種類危廢的實際管理產生影響,大方向上更會對危廢處理處置行業中的博弈關系產生動態變化:一般、對危廢協同處置的鼓勵將會對水泥窯企業與傳統危廢處置企業的博弈產生作用力,部分從業人員對危廢進入協同處置管理的欠缺表示擔憂;第二、廢酸廢堿利用過程的豁免也會對場內危廢處置與場外處置的博弈以及無害化處置危廢與危廢資源化利用的博弈造成相應的變化。一方面新規鼓勵產廢企業采取廠內資源化方式減少危廢出廠;與此相對,部分從業人員認為,對廢酸廢堿利用過程的豁免會影響實際進入末端處理企業廢酸廢堿的量,同時提醒缺少對利用環節的管理也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環境風險。危廢處置行業的三大博弈關系詳情可見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在2018(第十二屆)固廢戰略論壇中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