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園區危廢如何進行精細化管理(一)
化工園區企業的行業特征決定了園區內危險廢物具有產生量大及毒害性強等特性,并且現行的危險廢物管理多為粗獷式管理,存在很多安全隱患。鑒于危廢和普通固廢在收集、儲存、運輸、資質管理等方面的差異,對于企業,尤其是產廢企業而言,判定某種物質是否屬于危廢無論是從企業的運營管理成本亦或是經營風險防范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隨著2020年1月1日新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7-2019)及《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的正式實施,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及相關的技術標準也在原有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得到了優化和完善,從而給產廢企業認定和識別危廢提供了更為明確的依據和操作方法。具體識別程序如下:依據法律規定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未列入《地方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以及HJ 298 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對未列入《地方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02“危廢”主要監管規定,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加強對危廢的監管,還相應出臺了有關危廢管理的地方性規定,如上海市出臺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江蘇省出臺的《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江蘇省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03“危廢”管理涉及的法律責任,企業因“危廢”管理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幾乎涵蓋了法律責任的部分類別,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某種程度上不僅可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有些甚至將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1.民事責任:主要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多見于相關產廢單位出于“逐利”的心理,私自傾倒、排放危廢或者將危廢交給不具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主體進行處置的過程中。責任承擔方式:賠償損失,具體可包括環境修復費、生態環境功能服務損失費、鑒定費、評估費、律師費、訴訟費等。2.行政責任:主要為企業因“危廢”管理不當所受到的行政處罰。企業進行“危廢”管理過程中,極易因如下問題受到行政處罰:違反申報登記制度,產廢單位或處置單位未及時完成申報或未申報重大變更;存儲不規范,危廢與其他固廢混裝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及相關標準規定的情形;未設置危廢標識或者設置的標識不規范;危廢相關臺帳管理不規范;危廢轉移程序不規范,未及時完成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申報等;隨意丟棄、堆放、拋灑、排放、填埋危廢;未依法訂立相關管理制度,如應急預案、環境保護制度等;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收集、貯存、處置危廢。責任承擔方式: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可受到警告、命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吊銷危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處罰。3.刑事責任:主要因涉事主體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或違法委托無經營資質的企業處置危廢而構成污染環境罪或其共犯而受到刑事處罰。責任承擔方式:04
現行危廢管理存在問題4.1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不完善1)危險廢物名錄范圍過于寬泛,名錄中的廢物危害性大不同,在具體管理過程中沒有得到區別對待。
危險廢物名錄涉及46 大類,479 小類,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涉及行業廣,部分危害性很小的廢物也被列入其中?!兜胤?span>危險廢物名錄》既包含易燃、易爆或劇毒廢棄危險化學品(如HW49 中的未經使用而被部分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有關部門依法收繳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900-999-49)等),又包含不易燃、易爆,也基本無毒害性的廢物(如HW13 中的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破碎分選回收金屬后產生的廢樹脂粉(900-451-13)等)。后者只有在處置不當時,才存在污染環境的風險,雖然同被列入地方危險廢物名錄,但其安全、環境風險與前者相比差別很大。若按照目前的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實施,對于具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屬性的危險廢物而言,存在管理不足的問題,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以及污染環境的風險;對于不易燃、易爆,基本無毒害性的危險廢物而言,存在管理過度的可能,浪費了有限的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寶貴的人力資源。因此,管理不足與管理過度均對危險廢物行業發展不利。2)危險廢物安全管理規定不完善。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套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以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標準體系:由《地方危險廢物名錄》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系列與《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 -2007)確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由《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 等一系列污染控制標準管控、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